遇到家中被偷、小區臟亂差等物管服務不到位怎么辦?很多業主選擇拒交物管費。昨日,重慶法院網披露案例表明,家中被偷了業主拖欠物管費不是辦法,應主動收集證據理性維權。
2005年5月,吳女士入住九龍坡區一別墅,從2010年初開始她就不交物管費了,物管公司多次催交未果。
今年4月物管公司將吳女士告到法院,索要從2010年初到2015年3月拖欠的物管費近4萬元,并要求承擔滯納違約金。
吳女士在法庭上稱,不交物管費是有原因的,自己不在家時財產在小區物管的監管下曾被偷,雖然金額不大,但物管沒解決,所以她才拒交物管費。此外,她買的是聯排別墅,鄰居裝修時破壞了她家房屋的結構,物管公司也沒阻止,嚴重不作為,所以她拒交物管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吳女士實際接受了物管公司的服務,應當支付物管費。雖然吳女士稱物管公司未盡到物管責任,導致她的房屋被侵,但吳女士沒有實際舉示證據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法院審理認為,法院要求物管公司核實吳女士房屋是否遭受鄰居侵害一事,物管公司表示無法核實,并承認以前小區很多業主都違章搭建,可見物管公司也存在一定管理問題,應加強物業管理。所以,對物管公司要求吳女士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法院一審后判定吳女士支付近4萬元的物管費。法院判決后,吳女士和物管公司都沒提起上訴,該判決生效。
法官說法:很多不交物管費官司敗訴,多是業主誤解了法律關系
法官說,業主由于不滿物管服務而拒交物管費的糾紛比較常見,而在起訴到法院的案例中,業主敗訴的居多。
我國《物業管理條例》規定,只要在物業公司提供了基本物業服務的前提下,業主都應該交物管費,這也是合同義務。如果業主對物業服務不滿,可與物業公司協商或向有關部門反映。如果物業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業主的利益,造成業主損失的,業主也可在收集相應的證據后到法院起訴。
法官解釋說,業主拖欠物管費和財物損失索賠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。如果因財產損失要找物管公司索賠,業主可找物管公司協商或另案起訴。
法官稱,物管公司對小區業主的人身傷害、財物丟失,該不該賠償,具體賠償多少,得結合案件事實,并根據法律規定和物管合同來看。業主需支付的物管費,與物管公司是否應該賠償業主,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,不能擅自折抵。
法官稱,也曾遇到過因業主拖欠物管費,物管采取限電限水的行為,這種做法是不行的。物管公司可進行協商解決,或向法院起訴,但不能因此限制業主買電買水買氣。
國內案例 業主家中失竊 物管擔責三成
2011年6月28日,河南省鞏義市居民李先生家中被盜損失4500余元。而在2010年8月,李先生與小區物管簽服務協議書,其中標明物管公司確保小區24小時處于受控狀態。因物管未安監控設備,案件一直未破雙方對簿公堂。鞏義市法院審理認為,物管公司未盡到充分安全注意義務,對業主損失有一定過錯,判決物管公司對業主損失承擔30%責任,賠償業主1370余元。